(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9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曹振与沈阳运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沈阳运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908-1号原告曹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炜东、朱琳,系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运胜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轶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阳,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振诉被告沈阳运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沈阳运胜运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沈阳运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法库县卧牛石乡卧牛石村,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