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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罗小军诉丁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军,丁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罗小军。被告丁燕强。原告罗小军诉被告丁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加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燕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小军诉称,2013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利息按月息2.5%计算,还款期限2013年6月7日前。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按协议支付至诉讼日期间约定利息33250元,另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计88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丁燕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罗小军(甲方、出借人)与丁燕强(乙方、借款人),约定:1、乙方因生意资金周转须向甲方借款5万元。乙方已于2013年3月8日收到上述借款。2、上述借款归还时间为2013年6月7日;利息按每月2.5%计算。……6、如因上述借款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另载明的借款人经常居住地常州龙虎商城185号。同日,丁燕强在上述借款协议北面书写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现金人民币伍万元”。罗小军以丁燕强未对上述款项分文未还为由,起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审理中,罗小军明确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从2013年3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2015年7月16日的利息29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丁燕强向罗小军借款5万元,由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丁燕强出具的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现还款期限已届满,罗小军要求丁燕强归还借款5万元及支付从2013年3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2015年7月16日止的利息29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丁燕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燕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小军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29000元(计算至2015年7月16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7元,减半收取1003.5元,由被告丁燕强负担898元,原告罗小军负担10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朱加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