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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诉陈同超、汤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陈同超,汤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424184-7。负责人:张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同超,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汤林芳,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诉被告陈同超、汤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同超、汤林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撤回对陈同超、汤林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