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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5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穆立平与中航长城振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76-2号原告穆立平与被告中航长城振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航长城振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振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航长城振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穆立平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中航长城振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航长城振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航长城振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航长城振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振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航长城振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穆立平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中航长城振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航长城振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中航长城振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航长城振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