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庆品与王印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品,王印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品,退休农工。被执行人王印祥,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庆品与王印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曹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新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东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