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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庆品与王印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品,王印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品,退休农工。被执行人王印祥,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庆品与王印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曹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新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东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