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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富诉宋德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宋德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张富。被告宋德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诉被告宋德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张富。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