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富诉宋德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宋德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张富。被告宋德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诉被告宋德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张富。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