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沈悦春等与北京蓬达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沈悦春、陈梅香与被执行人北京蓬达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该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并前往其注册地和工商局调取其经营信息和材料。经核实,北京蓬达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后,执行员前往山东蓬莱依法冻结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蓬莱支行的银行存款,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外,目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执行手段已穷尽。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持相关材料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军审 判 员 彭建民代理审判员 黄全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