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少阶、余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少阶,余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584-1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645432-4,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46号。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易淑敬。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程少阶。被告余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少阶、余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金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金花的起诉。审判员 葛建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