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在和与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在和,李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860号原告徐在和,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被告李清,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在和诉被告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在和于2015年7月16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在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在和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