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盖小青、刘翠、康其锋、王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盖小青,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看守所。被执行人刘翠,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康其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维国,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盖小青、刘翠、康其锋、王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218784.43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