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盼与赵亚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02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大专文化,会计,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号、韩明、人民陪审员宋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赵某甲。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且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对孩子不管不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8000元;2、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婚生女赵某甲于2014年2月25日出生。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4年1月28日在商丘市梁园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甲。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形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女,虽然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且原告也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军号审 判 员  韩 明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