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五执补字第00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与胡吴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五执补字第000157-1号本院在执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与胡吴宝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吴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吴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