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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汪锦宜与武汉市欣泰安商贸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锦宜,武汉市欣泰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971号申请执行人汪锦宜,女,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欣泰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堂,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汪锦宜依据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劳仲决字(2015)第0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武汉市欣泰安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汪锦宜21782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欣泰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书的申请,该院已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汉市欣泰安商贸有限公司针对本案的执行依据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该院已受理,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劳仲决字(2015)第01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