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彦敏诉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彦敏,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334号原告范彦敏。委托代理人董珂、刘俊。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彦敏诉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王晓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