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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同本、邹文安与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凯帝国际公馆业主委员会、李东显、管红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同本,邹文安,濮阳市华龙区凯帝国际公馆业主委员会,李东显,管红义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032号原告赵同本,男,汉族。原告邹文安,男,汉族。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凯帝国际公馆业主委员会。地址濮阳市开州中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刘传武,该业委会主任。被告李东显,男,汉族。被告管红义,男,汉族。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貌拥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文安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赵同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邹文安撤回起诉;二、本案对原告赵同本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同本、邹文安共同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