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黄勇、廖素芬、周玉贞与何登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贞,黄勇,廖素芬,何登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48号原告周玉贞,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黄勇,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廖素芬,女,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徐方元,一般代理。被告何登伟,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贞、黄勇、廖素芬与被告何登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贞、黄勇、廖素芬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贞、黄勇、廖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50元,由原告周玉贞、黄勇、廖素芬承担。审 判 长 赵依拉克人民陪审员 夏 桂 芳人民陪审员 左 都 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辰 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