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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7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温凤娇与杜翠红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凤娇,杜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792-1号原告:温凤娇,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1566。委托代理人:方木辉,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惠良,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翠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1329。委托代理人:苏世康,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彬,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本院受理原告温凤娇诉被告杜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杜翠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广西贺州市,因此,本案应移送广西贺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针对被告杜翠红提出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广西贺州市,本案应移送广西贺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本院分析如下: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亦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杜翠红的住所地为东莞市××镇,而东莞市××镇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无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属于本院辖区,均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杜翠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车燕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