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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陆红心与武义县德力西轿车维修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511号原告陆红心。被告武义县德力西轿车维修厂。负责人陈英俊。委托代理人刘丹(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红心与被告武义县德力西轿车维修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红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钟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童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