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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赢家(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71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案名“天津公馆”)三号1-5层。代表人赵勇,行长。被执行人大赢家(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中央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张娜,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亿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中央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金木。被执行人潘尾梅。被执行人张勇东。被执行人张娜。被执行人田光啟。被执行人黄建国。被执行人李素珠。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赢家(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天津亿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张金木、潘尾梅、张勇东、张娜、田光啟、黄建国、李素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大赢家(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张金木、潘尾梅、张勇东、张娜、田光啟、黄建国、李素珠银行存款17898789.28元及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等(按照《授信额度合同》、《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大赢家(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天津亿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张金木、潘尾梅、张勇东、张娜、田光啟、黄建国、李素珠应付律师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71029元、执行费85420元。三、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天津亿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县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中央大道8号的房地产,对上述给付事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大赢家(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天津亿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张金木、潘尾梅、张勇东、张娜、田光啟、黄建国、李素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