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郭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郭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47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黎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小玲,女,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郭凡,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郭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晖(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