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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9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高光辉与任林枝、段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光辉,任林枝,段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9631号原告高光辉,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任林枝,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段春玲,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任林枝之妻。本院受理原告高光辉诉被告任林枝、段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光辉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任林枝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04的账户,被告段春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63、账号为17×××72的账户现金,被告段春玲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D×××××高尔夫轿车,被告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开源中段路东华侨公司院北楼西第2单元4层东户一套房屋(产权证号F20081200664,面积98.80平方米)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00000元(账号17×××41)、原告夫妇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北段西佳田塞纳城雅苑2号楼东1单元3层西户住宅一套(房产证号:平房权证新华字第××号,面积143.76平方米)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光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任林枝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04的账户现金予以冻结。二、将被告段春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63和账号为17×××72的账户现金予以冻结。三、将被告段春玲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D×××××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准转让、抵押等)。四、将被告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开源路中段东华侨公司院北楼西第2单元4层东户一套房屋予以查封(产权证号F20081200664,面积98.80平方米;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准转让、抵押等)。五、将原告高光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00000元(账号17×××41)存款予以冻结。六、将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北段西佳田塞纳城雅苑2号楼东1单元3层西户住宅一套予以查封(房产证号:平房权证新华字第××号,面积143.76平方米;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准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烈贞审判员  张小磊审判员  张武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