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叶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5月25日,汉族。被告吕某某,女,出生于1987年7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凌福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