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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叶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5月25日,汉族。被告吕某某,女,出生于1987年7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凌福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