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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鲤执行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珊瑜与林永建、陈秀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珊瑜,林永建,陈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鲤执行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黄珊瑜,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傅绿松、黄碧凤,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永建,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陈秀霞,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黄珊瑜与被执行人林永建、陈秀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鲤民初字第5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永建名下的车辆及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现正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鲤民初字第57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程越执行员  陈德辉执行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丹婷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