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新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新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873号原告:安徽省新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55920690-7。法定代表人:陶勇,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聂剑,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法定代理人:钟三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新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新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新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70元减半收取113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峰代理审判员 袁芳芳人民陪审员 李雪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