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林行非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与谷元军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谷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林行非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所在地址池北区。法定代表人胡学友,池北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陈卫国,男,汉族,住池北区。委托代理人霍德君,男,汉族,住池北区。被申请人谷元军,男,汉族,住池北区。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池北管房征补(2014)第129号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谷元军房屋补偿决定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池北管房征补(2014)第129号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谷元军房屋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申请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白山保护与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州人民政府关于安图县9个乡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关于池北区湿地公园一期房屋征收规划意见的函。该项目列入长白山管委会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内。建设项目为池北区湿地商圈棚户区一期,建设地点位于东至红星街,南至园池路,西至气象站,北至松山路。该项目符合长白山管委会总体规划及打造旅游城市总体设计,长白山管委会同意对池北区该项目占地面积26公顷内房屋的征收。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土资源局规划了征收范围,认为此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下发了长管经发(2012)239号文件。池北区管委会池北管函(2013)178号文件关于池北区管委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的通知,公布了池北区湿商圈棚户区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规定了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征收签约期限、安置地点、征收补偿方案等事项。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于当日发布了房屋拆迁公告。经多数被征收人的选定,由吉林省国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被执行人的房屋地点列入长白山管委会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范围。被申请人谷元军房屋坐落于池北区。房屋所有权人谷元军,有照房屋建筑面积112平方米,砖木结构,建筑用途为住宅。现被申请人要求补偿两个为80平方米的住宅楼,一个车库,不交差价款,另要求提供一个养牛场所。申请人同意货币补偿,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金额为256368.00元,装修补偿金为13021.00元;附属物补偿金额为64534.00元;补偿金额合计为333923.00元。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在池北区回迁地块(三)项目,9号楼1单元602室,回迁安置面积112平方米(住宅);装修补偿金为13021.00元;附属物补偿金额为64534.00元;补偿金额合计为77555.00元。因此房屋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2015年1月7日作出的池北房管征补(2014)129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搬迁义务,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履行的征收和补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提出补偿价格过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以此为由拒绝搬迁,阻碍了池北区湿地公园一期项目的进程。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2015年1月7日作出的池北房管征补(2014)1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2015年1月7日作出的池北房管征补(2014)1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生效后由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申请执行费50.00元及强制执行支出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云海审判员 高永伟审判员 潘行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永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