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申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立军因与被申请人孙媛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立军,孙媛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申字第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立军,男,汉族,1969年2月1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美景天城*期*栋6门**号。委托代理人王立权,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生,在北京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现住北京市东交民巷35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媛媛,女,1975年12月29日生,无职业,现住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街道新发路委***组。委托代理人杨勉,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负责人张建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广彪,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立军因与被申请人孙媛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立军于2015年7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立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立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