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兴彬诉临沭县人民政府郑山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彬,临沭县人民政府郑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王兴彬。被告:临沭县人民政府郑山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邰德见。原告王兴彬诉被告临沭县人民政府郑山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茂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兴彬;被告临沭县人民政府郑山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邰德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兴彬诉称,1997年原南古辅助乡镇企业向事业单位员工每人筹集2000元。2003年5月将1997年的筹集本金作了2003年的集资款项使用,同时给每人开收小纸厂利息1060元的票据。事后部分人的集资已经退回,但是利息款尚未退回。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1060元利息款,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被告庭审中辩称,请法庭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临沭县南古镇政府为辅助乡镇企业发展,向该镇事业单位员工每人筹集2000元。后将该集资款本金给付,2003年5月21日南古镇财政所给原告开据1060元的收款凭证一张。该收款凭证的内容为:交款人王兴彬、摘由栏里注明:存款利息、金额一千零六十元,并加盖临沭县南古镇财政所和临沭县南古镇人民政府经济专章。2011年临沭县南古镇和郑山街道办事处合并,该款一直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收款凭证一张予以证实,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临沭县南古镇政府与临沭县人民政府郑山街道办事处于2011年合并为一个行政机关,对于原南古镇政府的债权和债务,郑山街道办事处依法享有或承担;故原告诉讼请求,于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沭县人民政府郑山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兴彬集资款利息1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茂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尊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