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段晓琴诉被告徐州市中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晓琴,徐州市中医院
案由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段晓琴,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何燕燕,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中医院,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中山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王培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华,该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士良,该院医务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晓琴诉被告徐州市中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市中医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晓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为570元,由原告段晓琴负担。审 判 长 董 新审 判 员 魏 燕人民陪审员 王家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歌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