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钮航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祥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钮航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祥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商初字第20号原告无锡钮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金匮苑3-4二楼。法定代表人熊平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世怡、唐冰,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祥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临城镇十里村创业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周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钮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祥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钮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