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4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善稳与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善稳,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462-2号申请执行人李善稳。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小毛,经理。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开执字第46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XXX号房屋(建筑面积79.98平方米)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对上述财产已无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XXX号房屋(建筑面积79.98平方米)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