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柳江县,被告曾某,女,壮族,1985年11月9日出生,住柳江县。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韦贵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