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德庆县凤村镇古杏村委会古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与德庆县凤村镇古杏村委会古杏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德庆县凤村镇古杏村委会古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诉讼代表人:陈世安,德庆县凤村镇古杏村委会支书主任。诉讼代表人:何雪英,德庆县凤村镇古杏村委会妇女主任。委托代理人:林锦永,广东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庆县凤村镇古杏村委会古杏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凤村镇古杏村委会古杏村。代表人:陈清浩,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凤村镇古杏村委会古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诉被告德庆县凤村镇古杏村委会古杏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凤村镇古杏村委会古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凤村镇古杏村委会古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敖伟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锦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