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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范松峰与杜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松峰,杜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范松峰,男,1977年8月10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胜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珂,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杜晓,女,1978年5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松峰诉被告杜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松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松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松峰撤回对被告杜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626元,减半收取6813元,由原告范松峰负担。审判长  曹学军审判员  梁新乾审判员  蒋雪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书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