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范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范菊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责人:郑永军。委托代理人:谢惠强。被告:范菊明。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回对范菊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福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潘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