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寇某某,女,汉族,陕西省耀州区人。被告杨某某,男,民族、籍贯、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受理原告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某某的撤诉申请,出自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彦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