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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冯雪君与贾炳兵、宁夏远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雪君,贾炳兵,宁夏远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612号原告冯雪君,女,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贾炳兵,男,1967年8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宁夏远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贾炳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雪君与被告贾炳兵、宁夏远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将借款全部偿还,原告自愿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雪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冯雪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亚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