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贵与刘勇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黄贵,农民。被告刘勇娟,农民。原告黄贵与被告刘勇娟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贵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黄贵负担。审判员谢玉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孔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