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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贵与刘勇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黄贵,农民。被告刘勇娟,农民。原告黄贵与被告刘勇娟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贵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黄贵负担。审判员谢玉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孔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