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谷静贤与罗振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静贤,罗振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927号原告谷静贤,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兆龙,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振海,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谷静贤诉被告罗振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静贤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静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谷静贤负担。审判长 蔡金辉审判员 丁 强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传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