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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梅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梅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邓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曾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志强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