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梅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梅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邓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曾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志强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