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金凯与杨宝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凯,杨宝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338号原告杨金凯,男性,53岁,1961年8月13日,地址:南皮县。被告杨宝华,男性,地址:南皮县,。本院在审理杨金凯诉杨宝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凯于2016年7月16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书才审判员 王 晨陪审员 王崔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