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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金凯与杨宝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凯,杨宝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338号原告杨金凯,男性,53岁,1961年8月13日,地址:南皮县。被告杨宝华,男性,地址:南皮县,。本院在审理杨金凯诉杨宝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凯于2016年7月16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书才审判员  王 晨陪审员  王崔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