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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晓华与被执行人吴文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屈晓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文安,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晓华与被执行人吴文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4)安岳民初字第3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吴文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文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屈晓华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本案受理费9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文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屈晓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明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2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文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屈晓华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卫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超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