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港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供销合作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652号原告上海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一号桥北堍2号16号厅2室。法定代表人沈爱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铁山,上海申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港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横港村1188号1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潘卫国,董事长。被告上海市金山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罗星路45号。法定代表人张仁良,主任。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人类,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港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供销合作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娟红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王仁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