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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互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李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互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李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2865号原告:武汉互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金地花园SHR2栋5-6层7号。法定代表人;张光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长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互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武汉互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5)第164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6月30日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李玥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于2015年6月23日先行另案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原告武汉互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李玥为原告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2775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徐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飞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