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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成与陈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寇腾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