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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澳友色粉有限公司与东兴神骏燃气具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澳友色粉有限公司,东兴神骏燃气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澳友色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7号之一(良冠织造有限公司侧)。法定代表人王进明。被申请人东兴神骏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江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龙伟。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澳友色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兴神骏燃气具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兴神骏燃气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银行账号:89×××58)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东兴江平工业园潭吉片区A-3-2#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东国用(2011)第A0212号】,查封价值11万元。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澳友色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现金11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兴神骏燃气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银行账号:89×××58)的存款1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东兴江平工业园潭吉片区A-3-2#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东国用(2011)第A0212号】,查封价值11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上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