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66-1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南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文才,居民,系信用社职员。被告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诗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稂艳芳校对责任人:贺诗魏打印责任人:稂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