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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常志会、魏保淑与郎敬义、郎文利、郎利红、郎红滨(郎宏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志会,魏保淑,郎敬义,郎文利,郎利红,郎红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49号申请人常志会。申请人魏保淑。被执行人郎敬义。被执行人郎文利。被执行人郎利红。被执行人郎红滨(郎宏斌)。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保定市乐凯北大街xxx号xx-xx-xx室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常志会、魏保淑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