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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曲革伟、李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曲革伟,李娜,曲金成,曲金绪,曲方勇,谭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69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法定代表人张学刚,行长。被执行人曲革伟。被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曲金成。被执行人曲金绪。被执行人曲方勇。被执行人谭先进。本院在执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曲革伟、李娜、曲金成、曲金绪、曲方勇、谭先进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执字第16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肖德峰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春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