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贺佳鼎诉龙海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龙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贺某某,男,生于2012年9月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理人贺某甲,女,生于1986年11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陈丽娟,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龙某某,男,生于1982年5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原告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获准,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审 判 长 靳 涛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学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