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赵英臣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赵英臣,盛彦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680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司宇,系该行范家屯支行工作人员。被告赵英臣,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盛彦红,女,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公主岭合行与被告赵英臣、盛彦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主岭合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负担430元。审判员 邹本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颖 来自: